常州市住建局:保證建設資金到位和工程款支付
錄入編輯:流雨代碼| 發布時間:2022-09-13
關於貫徹落實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實施意見》的若幹意見(常住建〔2022〕200號)
發布日期:2022-09-08 來源:住建局 瀏覽次數:307 字號:〖大 中 小〗
各轄市(區)住建局、經開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於印發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建規字〔2021〕3號)文件要求,進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責任體係,提升建築工程品質,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重要意義
建設單位是工程質量第一責任人,依法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麵責任,對保障工程質量具有主導作用。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工程質量責任體係,嚴格落實項目法人責任製,全麵履行管理職責,確保工程質量符合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對因工程質量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以及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谘詢單位等其他責任主體通過各自與建設單位的合同關係參與工程建設活動,按照法律規定與合同約定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和義務。因其他責任主體的責任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可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二、嚴格執行法定程序和發包製度
(一)嚴格執行法定程序。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法定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在開工前按照規定辦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施工許可等手續。禁止未取得施工許可等建設手續擅自開工建設。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後續出現變更,按照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變更內容需要重新送審。按照規定組織工程竣工驗收,辦理各類專項驗收及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二)嚴格依法發包。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工程發包法規製度,依法將工程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不得肢解發包、違規指定分包單位,不得直接發包樁基、防水、預拌混凝土、裝飾裝修、機電安裝等專業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約定應當由施工單位負責采購的建築構配件、建築材料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依法與有關單位訂立書麵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係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管理體係,配備專職人員並明確其質量管理職責。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按照規定簽署授權書,明確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規定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住宅工程和3萬平方米及以上的政府投資工程,其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資格或工程建設類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其配備的質量專職管理人員應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曆且不少於1人(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規模相應增加工程質量專職管理人員);其他類型房屋建築工程可參照執行。不具備條件的可以聘用專業機構或人員。
四、保證合理工期和造價
(一)保證合理工期。建設單位應當科學合理確定施工工期,政府投資工程應當按照工期定額合理確定工期。嚴禁盲目趕工期、搶進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參建單位簡化工序、降低質量標準。現澆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不得低於規範標準要求,原則上不得少於6天/層,少於6天/層的應製定專項施工方案並經專家論證通過,嚴禁少於4天/層。因不可抗力以及重汙染天氣、重大活動保障等原因停工的,應當給予合理的工期補償。
(二)保證合理造價。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工程建設質量要求、技術標準、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和工程計價依據等,科學合理確定工程造價。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因人工、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等價格變化及工期延誤等其他原因引起合同價格變化時的調整方法,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和範圍。落實優質優價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工程創優目標和計費辦法。
五、保證建設資金到位和工程款支付
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所需的資金安排。應當按照規定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將人工費用直接撥付到施工總承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專戶。積極推進施工過程結算,合同中應當按照時間節點或者進度節點約定付款周期,付款比例不低於當期工程款的60%,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進度款支付應不低於已完成工程價款的80%。對分部質量驗收通過的工程量,原則上應當同步計量、確認和支付工程價款。嚴格執行發包人與承包人完成竣工結算核對並簽字確認的時間,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1億元以下的,不超過90天;金額1億元以上的,不超過180天;核對時間超出規定期限時,按照合同約定從超出之日起計付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不得以設計變更、工程洽商等理由變相拖延結算。政府投資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保資金落實到位並按時支付,在招標文件中約定預付款的比例不得低於合同總額的10%,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不得以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的理由。
六、嚴格工程質量檢測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並依法簽訂書麵合同。建設單位應當按合同約定足額支付檢測費用,檢測費用必須直接從建設管理費中列支,禁止變相要求施工單位承擔應當由建設單位承擔的檢測費用。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明確項目檢測負責人,組織編製《檢測計劃》,並負責後續實施,《檢測綜合報告》經建設單位簽收後歸入竣工驗收資料中的工程質量檢測資料。不得違規減少依法應由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項目和數量。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對檢測結論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督促相關參建單位按有關規定處理。
七、嚴格工程竣工驗收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後,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及時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重大工程或技術複雜工程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並在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時間、地點等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質量監督機構。驗收時,嚴禁弄虛作假、降低標準,將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驗收合格後,應在工程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載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和項目負責人姓名等內容,落實工程質量主體終身責任製。
八、加強住宅工程管理
(一)做好質量信息公開。建設單位應當建立項目微信公眾號二維碼,結合企業官網等形式,在施工現場、銷售現場及時、分階段向社會公開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工程結構形式、設計使用年限、主要建築材料、參建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實體質量、驗收等信息。已經預售的商品住房施工圖審查合格後變更設計的,除按照規定重新送審外,還應當將變更信息及時公開並告知購房人。分戶驗收合格後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在住宅小區每個單元進出門廳內顯著部位懸掛《住宅質量投訴受理聯係牌》,明示建設單位質量投訴處理負責人姓名及聯係方式、維修服務承諾等信息。鼓勵通過“業主開放日”等活動,組織物業企業和購房人代表參與分戶驗收,提升住宅交付質量。
(二)加強施工過程質量管理。建設單位應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工程質量管理體係運行情況和質量責任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抽查,並督促參建單位按照省住建廳《關於印發〈江蘇省工程質量安全手冊實施細則(2020版)房屋建築工程篇〉的通知》(蘇建質安〔2020〕222號)和市住建局《關於加強我市新建成品住房建設管理的通知》(常住建〔2019〕275號)、《關於印發〈提升住宅工程滲漏問題綜合治理水平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常住建〔2021〕204號)等文件要求,認真貫徹落實工程質量安全手冊製度、成品住房建設管理和住宅工程滲漏問題治理等相關質量管理製度,加強過程質量管理,建立問題台賬,督促相關單位和人員及時整改發現的質量問題,落實閉環管理要求,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三)做好住宅工程的分戶驗收。住宅工程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分戶驗收,未組織分戶驗收或者分戶驗收不合格,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在交付使用時,應當將《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合格證》提供購房人。
(四)嚴格履行質量保修責任。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住宅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履行質量保修責任,建立質量回訪和質量投訴處理機製。建設單位對房屋所有權人的質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計算,及時組織處理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問題,並對造成的損失先行賠償。對於涉及房屋安全的質量問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參建各方分析原因,明確維修方案,由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文件、施工單位按照設計要求專項處理,維修完畢後,建設單位組織驗收。經維修合格的部位可以重新約定保修期限。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企業發生注銷情形下由其他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承接質量保修責任。
九、創新舉措提升工程質量
建設單位要準確把握新發展階段、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在承包方式上推廣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谘詢等新理念、新模式,建立起更加完善的質量安全保證體係;在建造方式上推廣綠色建築、裝配式建築、BIM及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應用;在工程質量保障方式上鼓勵建設單位按照我省推行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的有關規定購買保險。
十、加強商品住房工程質量與房屋預售聯動管理
各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商品住房工程質量與房屋預售聯動機製。因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質量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質量安全問題被責令全麵停工的住宅工程,按照規定暫停其項目預售或者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待批準複工後方可恢複。
各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健全領導體製和工作機製,統籌謀劃,真抓實幹,做好宣貫解讀和培訓,確保各項措施切實落地見效。同時要充分利用各行業協會(學會)平台,發揮媒體宣傳作用,積極營造有利於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良好社會氛圍。
常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9月5日